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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被检查和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7   浏览量:1068  
  

  对当事人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和调查,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权采取的措施。对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被检查和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进行配合,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查明事实真相提供便利条件,提供真实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如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等。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方式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获得真实可靠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拒绝和阻碍,也不得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隐瞒。被调查和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 限制证券买卖的对象、措施、程序及期限

· 证券监管机关查封的方式、冻结证券的相关规定及当事人的救济措施

· 证券监管机关实施冻结、查封措施的适用情形、对象及程序和期限

· 证券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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