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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证券账户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7   浏览量:1217  
  

  证券账户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设立的,用于准确记载投资者所持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账册,是认定股东身份的重要凭证,具有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律效力,同时也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统一进行清算交收、登记过户,这就要求投资者在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开立证券账户。

  在我国,上市交易的证券全部集中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的登记过户也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的,而不是由证券公司完成的。因此,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使用的是其本人名义,而不是将证券公司的客户的所有证券登记在证券公司的名下。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即个人开户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制发的证明中国公民身份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法人开户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其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文件。其目的在于在证券行业实施证券交易实名制,便于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及其期限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正常运行及其保证措施

· 证券登记及证券持有人名册、有关登记资料的形成和使用

·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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