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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3   浏览量:1739  
  

  股东的关联人,是指受证券公司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与证券公司股东之间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的企业和个人。在实践中,一些证券公司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严,经营活动不规范,资产质量较差,存在较大风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存在股东、股东的关联人通过向证券公司借款或者要求证券公司为其提供无偿担保等关联交易,借此转移公司资产或者向证券公司转移风险的现象。为此,《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 证券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批期限及登记、公告规定

· 证券公司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批

· 证券公司设立的程序

· 收购人转让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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