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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的指标及其监管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3 浏览量:1387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包括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指标。其中,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资产流动性情况对其净资产进行调整后的资产价值,是证券公司净资产中流动性较高的部分,是表现证券公司资本充足状况的一种风险监控指标。负债是指证券公司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并需要企业以转移资产或提供劳务加以清偿,从而引起未来经济利益流出的债务总额。净资产是指证券公司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余额。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的营业总额。流动资产是指证券公司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实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预付款项等。流动负债是指证券公司将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款、应付工资、应缴税金等。
《证券法》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据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包括净资本及其计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编制和披露、监督管理等内容。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及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例如不符合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规定的数额的大小、比例的多少,严重危及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程度大小等,对该证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1)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限制业务活动是指将证券公司正在进行的业务活动予以限制。责令暂停部分业务是指将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的业务,如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责令其暂时停止其中的某些部分。停止批准新业务是指对证券公司要求在现有的业务以外增加某种新业务的申请,不予批准。
(2)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是指对证券公司要求在现有的营业性分支机构以外增加设立新的营业性分支机构的申请,不予批准。停止批准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是指对证券公司要求收购其他证券公司的营业性分支机构的申请,不予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目的是为了扩大经营活动规模,但如果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该证券公司的扩张就可能带来极大的风险。
(3)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分取红利是股东的一项权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得报酬和有关福利也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项权利。但在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时,在一定的情形下,有必要对他们的权利予以限制,以促使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尽快达到规定。
(4)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时,其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如设定担保权的行为,可能会使其净资本更少或者更加低于规定的其他风险控制指标,给证券公司的运营和客户带来极大的风险。
(5)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责令证券公司解除其现任的部分或者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并重新任命新的人员来担任这些职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是指要求这些人员不得行使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某些权利。
(6)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控股股东是指持有证券公司较大比例股权或者股份而对公司具有控制权的股东。有关股东是指与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有着关系的股东。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是指责令控股股东将其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他人。控股股东在公司中处于特殊的地位,有时能直接掌握公司运营,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可能与他们的控制行为有关;有关股东与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有着关系,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形,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措施。
(7)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撤销有关业务许可是指将原来对证券公司从事有关业务的批准撤销,证券公司不得再从事原批准的有关业务。
无论是责令限期改正的证券公司,还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了措施的证券公司,该证券公司在自己整顿并改正以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说明有关的整改情况。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的上述各项措施,将极大地影响证券公司或者有关人员的利益和权利。为了在加强监管的同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权力的滥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证券公司的报告以后,应当及时对该证券公司进行验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对已经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证券公司,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一百五十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七)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证券公司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 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要求及对股东资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