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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要求及对股东资格的限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3   浏览量:1177  
  

  一、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和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中的一项和数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

  (2)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一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其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实缴,不得分期缴付,以保证证券公司的资本足额按时到位,维持较好的偿付能力,保护客户的利益。

  由于证券市场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有些证券业务的风险会随着市场变化剧增,为了提高证券公司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证券法》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在必要时调整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同时要求这种调整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限额。

  二、股东出资要求

  (1)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3)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第(1)项规定的限制。

  三、对股东资格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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