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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设立的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3 浏览量:1232
(1)申请。具备设立证券公司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设立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2)审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慎监管原则,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提出的旨在防范和控制其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客户资产安全所必需的监管要求和标准,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3) 设立登记。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 证券公司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