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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及其审批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3   浏览量:1284  
  

  一、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证券业务:

  (1)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收取证券买卖佣金,促成买卖双方证券交易的中介业务活动。

  (2)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包括:接受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等。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的证券投融资、资本运作、管理等活动提供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比如证券投融资顾问、改制、并购、资产重组顾问、债券发行顾问、证券资产管理顾问、企业常年财务顾问等。

  (4)证券承销、保荐业务。证券承销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与证券发行人签订证券承销协议,在规定的证券发行期限内协助证券发行人推销其所发行的证券的业务活动。证券承销方式有两种:一是代销,即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二是包销,即证券公司将发行人发行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人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的证券全部自行购人的承销方式。保荐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文件进行实质性核查,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的保荐业务分为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对于作为上市保荐人的证券公司,还应当在发行人的证券上市后的一定期限内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和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5)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进行证券买卖,并从中获取收益的业务活动。

  (6)证券资产管理。是指证券公司依照与客户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及要求,运用客户资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业务活动。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为一般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一般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运用该客户资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将多个客户的资产集中起来,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组合投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业务活动。

  (7)其他证券业务。除上述业务外,证券公司还可以经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如接受委托代付代收股息红利业务,代销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业务等。

  二、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审批

  (1)证券公司经营上述业务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也就是说,证券公司应当在证监会依法批准的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

  (2)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其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水平、合规程度、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能力、专业人员数量,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3)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不得经营相同的业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从事《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证券业务,应当遵守《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

  2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其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水平、合规程度、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能力、专业人员数量,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 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

· 对在证券交易所内违规交易人员的纪律处分

· 不得改变依规则交易结果及不免除违规交易者法律责任的规定

· 上市公司收购财务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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