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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及其审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3   浏览量:1186  
  

  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行为准则的法律文件。根据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的章程应当主要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同时,证券公司与普通公司不同,《证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对其注册资本、人员、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行为规范有特殊要求,证券公司的章程不得与这些要求相违背,其中的一些要求应当体现在公司章程中。

  (2)主要股东应符合法定条件。

  证券公司的股东构成及其资信情况,关系到社会公众对证券公司的信任度,对证券公司的规范化、专业化运作有重要影响。证券公司作为金融企业,与一般企业不同,对其股东构成应有更高的要求。《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提出了严格的条件:一是要求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其具体标准由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二是要求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即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记录;三是要求其在成为证券公司的股东时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这三项业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一亿元;经营其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亿元。不论是经营何种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注册资本都应当是实缴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的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中任职,并具体经办公司业务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后勤劳务人员。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有效。健全性是指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应当覆盖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落实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合理性是指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应当与证券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经营环境相适应。制衡性是指证券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独立性是指证券公司专门负责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部门应当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是指符合条件的与证券公司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电子信息处理系统、报价系统、与证券交易所主机联网的电脑终端及其他必要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是证券公司开展证券业务必备的物质基础。为了防止诈骗和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设立证券公司必须要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证券法》的其他条款对证券公司的有些要求在证券公司设立时也适用,比如《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对证券公司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要求等。此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和对证券公司设立条件作出的补充或者细化规定,比如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股份发行的要求等,在证券公司设立时也应当具备。

  我国对设立证券公司实行审批制,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所谓审批制是指证券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证券公司的申请,不仅要求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法律规定的各种申请文件,还要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实质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设立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的管理制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 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 对在证券交易所内违规交易人员的纪律处分

· 不得改变依规则交易结果及不免除违规交易者法律责任的规定

· 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回避规定

· 强制要约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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