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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对自行收入费用的支配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2   浏览量:1139  
  

  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人是指证券交易所在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过程中收取的为证券交易所管理的那些费用,比如证券交易费用、会员费、席位费及其他业务收入等。证券交易所有权自行支配上述费用收入。对于这部分费用应当用于下述两个方面:

  (1)保证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运行。交易场所是指交易大厅及其与交易有关的场所。证券交易所的设施是指保证证券交易的各种设备,比如显示屏幕、电话、电脑、电路等。

  (2)用于场所和设施的改善。所谓改善,是指在现有的自己运用的资金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使现有的交易场所和设施有所改观,不断提高现有的条件。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证券交易所除了支出有关费用以外,剩余的费用即是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其财产积累由会员共同享有,由于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属于非营利性法人,该财产积累如果分配给会员,即构成会员的营利回报,这与会员制的非营利性不符。因此,证券交易所在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只有在证券交易所解散时才能将剩余财产分配给会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零五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 证券交易所的章程

· 证券交易所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其设立与解散

· 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上市公司收购具体办法的规定

·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股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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