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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的方式及相关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1   浏览量:1502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指定的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同时还应当将披露的信息资料置备于公司住所,对于其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发布者还应当将发布的文件置备于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3)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4)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5)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的责任

· 临时报告的报送与公告

· 中期报告的内容及披露规定

· 禁止持有、买卖股票或者获得股票的人员范围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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