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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交易的法定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1 浏览量:1329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公司债券上市: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公司违背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约定的义务,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或者公司不按核准的资金用途使用发债所募资金,以及公司连续二年亏损,在限定的期限内未予改正,没有消除上述情形的;
(3)发债公司被依法解散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时,该公司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全部债务,其公司债券不能再上市交易。
当公司有上述法定情形时,法律规定由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的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 证券交易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