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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的法定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1 浏览量:1765
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受到该发债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效益的直接影响。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减少证券交易的风险,对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人进行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对于发生法定情形的发债公司,《证券法》规定可以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其公司债券暂停在证券交易所的挂牌交易。
《证券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例如:公司发生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证券、税收、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外汇管理和海关监管等法律规定的行为,情况比较严重,应当受到惩罚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例如: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由于某种原因提前偿还一部分本息,使得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等。
(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例如:发行该债券所募集资金没有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将所募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或用于弥补亏损等。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例如:发债公司对其他到期公司债券欠付本息,或对分期还本付息的债券不按期支付等。
(5)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由于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其安全性受到公司经营状况和业绩效益的直接影响,如果公司不能连续盈利,势必影响还本付息的能力;并且《证券法》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如果公司连续二年亏损,其发债的实际效用即严重丧失,如果不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对交易者来讲存在较大风险。因此,需要采取暂停上市的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