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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1   浏览量:1367  
  

  为防止随意发行公司债券,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公司再次公开发行债券,需要给予一定的限制。《证券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当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被全部认购,或者虽被认购但尚未缴足认购款的情况下,公司不得开始新一次的公司债券发行。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防不同种类、不同单位金额、不同发行日期、不同利息率以及不同偿还办法的公司债券在同一时期内重叠发行,以至公司债券的滥发,从而维护公司债券的正常发行秩序。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当公司对已发行的到期公司债券不按约定偿还本息或拖延支付本息,或者公司对外的其他债务到期仍未偿还,造成违约事实存续的情况下,公司不得发行新的公司债券。这是因为,公司债券的特征是偿债期限届满,不论公司是否盈利,都必须按期还本付息,如果公司对前次所发债券到期不能支付本息或迟延支付本息,则表明其财务状况不佳,在这种状况存续期间,限制其发行新的公司债券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有力措施之一。同时,如果公司对其他债务也存在违约情况,说明其财务和资金状况不好,有可能对其发行公司债券的偿付能力带来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禁止该公司发行新的公司债券,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在核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时,要考虑这项内容。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有可能使公司的偿债能力受到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 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资金用途的规定

·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监管机构报送的文件

·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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