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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1 浏览量:1570
根据《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这是指公司经依法登记而领取的登记证明。提交公司登记证明的意义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包括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股份构成、出资构成等事项,有助于核准发行的部门全面掌握公司的情况。
(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这是核准发行的部门对公司发行债券进行实质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担保情况;债券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等事项。
(4)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这是核准发行的部门对公司发行债券进行实质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审查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可以判断公司的净资产额是否达到本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最低限额,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具有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能力等等。
(5)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此外,如果是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申请人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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