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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保荐人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1   浏览量:1425  
  

  保荐人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必须聘请依法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人为其出具保荐意见,确认其证券符合发行、上市交易条件的制度。实行保荐人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保荐人对上市公司进行质量控制,督导其规范运作,保证公开发行证券符合法定条件,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实行保荐制度的证券的范围

  根据《证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开发行下列两种证券应当实行保荐制度。

  (1)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这里需要说明两点:一是申请发行一般的公司债券不需要聘请保荐人。因为公司债券与股票不同,发行时一般设有担保,且发行人到期还本付息,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证,没有必要实行保荐制度。而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其债券持有人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其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权利,这时的公司债券就转换成了股票。二是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不采取承销方式的,不需要聘请保荐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结合《证券法》对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因而需要采取承销方式,需要聘请保荐人。而对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情形虽然属于公开发行,但不属于向“社会”公开,因其涉及人数较少,不涉及公众利益,因而不需要采取承销方式,也没有必要实行保荐制度。

  (2)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证券法》只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规定了保荐制度,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对公开发行的证券实施保荐制度的规定,还要遵守该规定。

  二、保荐人的职责

  《证券法》第十一条同时规定,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如果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如,未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等,就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保荐人资格及管理办法

  即什么样的机构可以担任保荐人,以及对保荐人的具体管理办法,《证券法》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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