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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核准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1 浏览量:1577
我国对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主义或实质管理原则,是指发行人不仅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将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需要重要信息予以充分披露,而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证券发行人只有在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后才能发行证券;证券监管机构不仅审查发行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而且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发行申请将被否决。《证券法》第十条对此作了以下规范:
(1)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这主要是指《证券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比如《证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比如,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必须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即国务院授权由哪个部门核准,就由哪个部门负责。目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进行核准。
(3)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这是对公开发行证券实行核准制度的进一步强调。对违反者,《证券法》规定了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 证券发行市场概述
·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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