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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1   浏览量:2357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证券法各项制度,反映证券法宗旨的最一般规则,它体现了《证券法》的基本精神,对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各项具体规则应具有指导意义和法律解释意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应包括以下几项:

  (一)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有关证券发行、交易的信息要依法如实披露、充分披露、持续披露,让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投资判断。贯彻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公开要及时,要有使用价值。除了信息公开外,办事程序、办事规则也要公开。公开的形式包括向社会公告,将有关信息刊登在保值或刊物上,将有关资料置备于有关场所,供公众随时查阅等。

  公平是指证券市场的所有参与者在法律上都具有平等地位,在市场中机会平等。贯彻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投资者能够公平地参与竞争、公平地面对机会和风险。

  公正是指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执行统一的规则,适用统一的规范。贯彻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同样受法律制裁。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集中的市场,只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才能依法化解风险,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其中,公开原则是证券发行、交易制度的核心,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

  (二)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活动,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有偿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不得无偿占有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和劳动。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有关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参与民事活动要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信守承诺,不弄虚作假,不欺人骗人。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当事人违反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关系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牵动到若干经济领域,由此形成多方面的经济和法律关系,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四)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禁止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之间业务混合,禁止银行、信托、保险等机构从事高风险的证券业务,以利于实现金融业管理的规范化,降低银行、信托和保险资金的风险。

  《证券法》在对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同时,还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法律的形式为我国金融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预留了空间。

  (五)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六)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证券市场的发展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支持,投资者的热情和信心是证券市场稳健发展的重要保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也是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1998)明确确立的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中的首要目标。

  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证券法中的具体规则,诸如发行上市保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诚信义务与责任、关联融资、担保的限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信息披露、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等,均贯彻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原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 证券发行的方式: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 证券发行核准制度

· 证券发行保荐人制度

·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申请发行核准应当报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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