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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2 浏览量:2093
一、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本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文物和名胜古迹。
国家保护的文物包括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一般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文物包括: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②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③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④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⑤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名胜古迹,一般是指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被核定为全国或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或与名人事迹、重大历史事件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和建筑物。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刻划,是指违反国家文物保护规定使用器具在文物或者名胜古迹上面进行刻字、留名等。涂污,是指违反国家文物保护规定使用油漆、涂料等物品站污、弄脏文物和名胜古迹的行为。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包括砸毁、拆除、挖掘等行为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上述行为不仅直接破坏了国家对文物古迹的正常管理,而且直接破坏了文物古迹的外观和整体形象,影响了人们的参观、游览。
4、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而故意加以刻划、涂污和毁坏。行为人的动机有多种多样,但不管动机如何,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二、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一般是指损坏国家保护的一般文物、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名胜古迹两次或者两处以上的;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等情形。
三、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区别
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1款),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行为。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2款),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予以损毁,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24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对象仅限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本行为的对象是所有国家保护的文物。
(2)损毁的程度不一样。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构成本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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