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一、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活动。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国(边)境通行制度及规定。偷越国(边)境,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边境口岸采取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者其他蒙骗手段蒙混过关,进行偷越国(边)境,也可以是行为人在非边境口岸秘密出入国(边)境。本行为的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实施了非法出入境行为的,都属于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二、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偷越国(边)境行为与偷越国(边)境罪区别
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2条),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22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如果偷越国(边)境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第五条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此可见,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情节严重的,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否则,构成偷越国(边)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违反监管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行为的认定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