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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办案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2   浏览量:1706  
 
  一、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办案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证人等。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伪造证据,是指伪造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等,既可以是当事人自己伪造,也可以是其他人伪造。隐匿证据,是指故意将案件证据隐藏起来,妨害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的行为。毁灭证据,是指故意销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提供虚假证言,是指证人故意作出歪曲事实、虚假的证言,妨害行政执法的行为。谎报案情,是指故意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投诉并不存在或者发生的违法事实。如拨打110谎报案情,拨打其他举报电话谎报案情等。

  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在客观上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办案,会导致无法及时查清案件真相或者导致错案的发生等不良后果。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陷害他人或者乘机报复;有的是帮助他人逃脱法律制裁;有的是为了干扰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

  二、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办案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伪证罪,辫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以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的主体只限定于刑事诉讼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不包括其他人员。在客观表现上是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而不包括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有以下行为的,构成伪证罪: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伪证行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致使他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仅限于刑事诉讼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行为上还包括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除了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案件当事人。情节严重,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严重干扰办案的;多次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毁灭、伪造证据以致发生错案的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违反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典当业违反典当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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