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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他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2213  
  

  一、侮辱他人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

  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公然侮辱他人,但情节和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

  公然,是指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利用可以使不特定的多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至于被侵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侮辱既可以是暴力倾向的,如以墨涂人,强迫他人做有损人格的动作等;也可以是文字的,如以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形式攻击被侵害人人格;还可以是口头的,如以言语对被侵害人进行嘲笑、辱骂等;对肖像的侮辱也可以构成本行为,如涂划、站污、践踏、损毁他人肖像。

  二、侮辱他人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一般可以从手段、行为对象、行为次数、行为后果等方面来判定。如多次公然侮辱他人的;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侮辱未成年人的;等。

  三、侮辱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侮辱他人,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构成侮辱罪。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手段恶劣,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一般性的侮辱,如以猥亵的言语侮辱妇女的;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的等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冒犯性乞讨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移动、损毁国家边境标志、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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