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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电力电信、水利防汛工程或者水文监测、气象测报等公共设施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1441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电力电信、水利防汛工程或者水文监测、气象测报等公共设施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3、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损毁,是指破坏物品、设施的完整性,使其失去正常的使用价值和功能的行为。

  油气管道设施包括石油、天然气、煤气管道设施等。电力设施包括发电、供电和变电设备以及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包括电报设施、电话设施和互联网络设施。电报设施,是指邮政部门发送电报的设施;电话设施,是指公用电话的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等设备;互联网络设施,是指传递国际互联网络信息的各种设施,包括光缆、网线等。广播电视设施,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等节目的发射设施、节目传送设施、节目监测设施等。水利防汛工程设施包括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等防洪工程。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设施包括水文监测站的各种设备、设施,气象测报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行为人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将盗窃的设备、设施变卖获得非法利益;也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故意损坏上述设施。本行为的后果危及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电力电信、水利防汛工程或者水文监测、气象测报等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三、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电力电信、水利防汛工程或者水文监测、气象测报等公共设施行为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产生的后果不同,对公共安全危害的程度不一样。如果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公共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则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情节不严重,没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较轻后果,则可以只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法第118条规定,犯本罪,尚末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燃气等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118条和第119条的规定,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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