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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1655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3、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所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钢珠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等。弹药,是指枪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等具有杀伤能力或其他特殊作用的爆炸物品,还包括各种土制爆炸物品及爆炸装置。管制器具,是指弩、管制刀具等其他需要进行管制的物品。弩,是指利用弹簧装置发射箭头、钢球的器具,一般用于狩猎,由于其杀伤力较强,可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携带,是指随身携带或者放人行李、包裹中托运,包括公开携带和秘密隐藏携带。非法携带,是指违反有关法规、规章携带上述物品的行为。有关的法规、规章包括《枪支管理法》、《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等。
公共场所,是指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以及公共道路、广场、居民小区和向公众开放的其他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社会公众乘坐、运输的各种民用交通工具,如火车、公交汽车、电车、轮船、航空器等。
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行为,必须是情节轻微没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才构成本行为。如果是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犯罪。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以收藏为目的,购买并携带管制器具的;营运中的出租车、长途车司机等为防身携带管制器具,无其他恶劣情节的等。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的界限主要在于非法行为情节的轻重上。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