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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2089
一、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无线电业务的正常管理秩序。
3、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行为。
国家规定,主要指《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无线电业务,根据国际电信联盟对无线电业务的划分,包括无线电通信业务、固定业务、卫星固定业务、航空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卫星移动业务、港口运营业务、船舶移动业务、广播业务、卫星广播业务、无线电定位业务、卫星无线电定位业务、卫星气象业务、射电天文业务、安全业务、特别业务等46项业务。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主要表现包括对政府军队通信系统的干扰,对铁路、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系统的干扰,如铁路调度等受对讲机的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受大功率无绳电话的干扰等,并且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干扰的。这里的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当地的无线电管理部门。
4、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行为。
二、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实施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对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无线电通信系统进行干扰的;造成一定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等。
三、注意事项
1、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界限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8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二是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三是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
二者的主要区别:一是行为方式不同,前者只要对正常的无线电业务进行了干扰,经指出后拒不消除的,就可以构成;而后者的行为只限定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不包括使用大功率无绳电话、对讲机等情形。二是后果不同,前者不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后者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
2、具体操作问题
依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于扰,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要以"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为前提条件。实践中,对干扰行为的认定,公安机关并不具备基本的技术条件,很难认定。因此,对于经有关部门指出,且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干扰行为,才予以处罚。对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或者指出后已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公安机关均不应予以处罚。这里的指出,是指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责令其停止干扰行为,“指出”应有相应的文字或文书,且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认定干扰行为的证据材料。“拒不采取有效措施”,应是以公安机关接到主管部门的移送案件意见后,开展调查时的现实状态,如调查时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不予以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行为的认定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