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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3429  
  

  一、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

  3、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活动。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是指行为人打着宗教、气功的幌子,实际上是进行迷信活动或者其他非法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具体来说,冒用宗教、气功名义传播迷信反动思想,攻击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蛊惑群众放弃工作、生产、学习,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制造、散布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的治疗,利用迷信、巫术等给他人治病,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等等。行为人的行为如果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初次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积极配合查处,本人有悔改表现的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结伙斗殴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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