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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公开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07   浏览量:952  
  


  一、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这里的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

  二、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互联网公布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内容。这就进一步增加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已在人民法院网上建设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信息平台,该平台实现了全国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信息联网,不仅可以进行立案公示、开庭公告、裁判文书公开,而且可以了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工作动态,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第十九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 刑罚执行期间新罪、漏罪的追诉程序

·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 审理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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