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刑罚执行期间新罪、漏罪的追诉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07   浏览量:661  
  


  新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实施了触犯刑律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漏罪是指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尚未被判决的罪行。对于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无论是又犯新罪还是发现有漏罪,都应当依法予以追究。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对服刑罪犯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应当分别不同的情况,予以追究:

  (1)对于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发现犯新罪或有漏罪的,对执行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对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和被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服刑或者考验期间发现有漏罪或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一十五条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通知批准机关。批准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后,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地看守所收监执行。

  第三百一十六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方式和执行机构

· 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

· 外国籍被告人的探视权和会见权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1782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