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30   浏览量:771  
  


  暂予监外执行是有条件地在监外执行刑罚,暂予监外执行一日相当于服刑一日,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一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这里的“非法手段”不仅指贿赂的非法手段,还包括隐瞒、欺骗等手段。

  二是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是指违反暂予监外执行需要遵守的规定,未向执行机关报告而逃离执行地,脱离执行机关监管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自脱逃之日起至被抓获止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其在脱逃前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仍应计入执行刑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不计入执行刑期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收监决定时,确定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具体时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不计入执行刑期情形的,所在看守所应当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三十五条  被收监执行的罪犯有不计入执行刑期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收监决定时,确定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具体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一十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暂予监外执行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或者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被收监执行后,所在看守所应当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批准的机关及其程序

·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及条件

·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判决的执行

· 当事人外国国籍的确认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5287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