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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23   浏览量:1500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于可能因作证处于危险之中的证人及其近亲属,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及时拘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为证人保守秘密等。司法机关应当将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问题提高到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高度来认识,将其作为办案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解决证人的后顾之忧,促使他们积极作证。

  (2)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凡是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情节定罪处刑。其中“威胁”是指以将要实行暴力或者其他非法行为进行恐吓。“侮辱”是指在公众场合公然以言词、行为对其人格、名誉进行诋毁、攻击。“殴打”是指以暴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伤害。“打击报复”包括用多种手段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报复、迫害等。对于有上述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行为人予以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证人证言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

· 刑事诉讼证人资格、范围及作证义务

· 物证、书证的审查、认定及排除

· 刑事辩护与代理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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