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对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应当给予补助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23   浏览量:1593  
  

  (1)对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补助。补助的范围是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如从证人居住地到司法机关所在地所必要的交通费用,异地作证期间住宿旅馆的费用等。证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因作证支出费用,都应当由该阶段的办案主管机关给予补助。补助的标准应当是根据实际支出情况适当予以补助,具体可由司法机关规定。

  (2)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司法机关在编制本单位业务经费预算时,应当列入证人补助所需经费。

  (3)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证人配合司法机关作证,是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耽误工作不是旷工,作证期间的待遇应当与工作期间相同。这是证人所在单位支持证人作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的责任。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 刑事诉讼证人资格、范围及作证义务

· 物证、书证的审查、认定及排除

·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的处理

· 刑事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03549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