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刑事诉讼审判管辖之地域管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7   浏览量:1329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分工。由于级别管辖只是解决了哪些案件归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的每一级都有许多人民法院组成,同一级的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仍然不明确。因此,只有规定了地域管辖,才能使各个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得到最终的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25条对地域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有利于及时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就近参加诉讼,并便于群众参加旁听案件。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2)如果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最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地或被告人的居住地有时可能包括多个地方,涉及多个人民法院,出现几个同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刑事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即共同管辖。如被告人所犯数罪或一罪的数次行为分别在不同地区实施,或者犯罪行为在甲地预备,在乙地实施,而犯罪结果发生于丙地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管辖?为了防止出现各法院之间互相争执或者推诿的现象,《刑事诉讼法》确定了解决地域管辖争议的规则,依据第26条的规定,对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这是因为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一些工作,了解案情,由其继续审理,有利于及时结案。但是,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必要的时候”,主要是指,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不是主要犯罪地,如果由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震慑犯罪分子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更为有利时,可以由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所谓主要犯罪地,包括:一人在不同地区犯一个罪,其中的犯罪行为实施地;一人在不同地区犯同一种罪,其中的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一人在不同地区犯数罪,其中的最严重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在共同犯罪中,主犯的犯罪行为实施地。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管辖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管辖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6398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