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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期限的耽误与顺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07   浏览量:865  
  


  一、 诉讼期间的耽误

  诉讼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应当完成的诉讼行为。当事人耽误诉讼期限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果是当事人由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耽误了诉讼的期限,就会丧失了实施该诉讼行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由于客观上遇到了特殊的情况,致使期限耽误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

  二、 申请顺延的规定

  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允许申请期限顺延的情况包括两种:

  (1)遇到了当事人不能抗拒的原因,如地震、水灾、台风等。

  (2)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的理由,如住院动手术等,造成当事人不能按时完成某项诉讼行为,从而耽误了期限。

  申请期限顺延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的申请,应当说明期限顺延的理由。法院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进行认真审查。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确有正当理由的,应当以裁定的形式准许顺延。法定期间的顺延,只能是补足实际耽误的期限。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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