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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单位及其计算方法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07 浏览量:1028
一、期间的计算单位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即期间的计算单位有时、日、月三个。
二、期间的计算方法
(1)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
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假如逮捕的时间是上午九时三十分,则起算二十四小时期限的时间点应当是上午十时,即“逮捕后二十四小时” 是指从当日上午十时起,至次日上午十时止,公安机关应当在次日上午十时前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2)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
(3)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三、特殊情形下期间的计算
(1)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节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的开始或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以内。如期间本应当在1月1日届满,但1月1日为元旦,则应当顺延至元旦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之日。主要是节假日有关机关和公民个人都在按规定休假,期间届满也无法进行诉讼活动,有必要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的,其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规定这种情况不得顺延,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处于被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期限届满或者刑期届满的,就应当立即予以释放,否则等于延长了其被羁押的时间,不利于对其权利的保护。
(2)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路途上的时间”,是指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及当事人向司法机关邮寄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法律作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当事人距离司法机关有远有近,邮寄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需要的时间有长有短,如果不扣除路途上的时间,那么距离司法机关较远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就难以保障,有的当事人可能还没有接到司法机关送达的诉讼文书,期间就已经届满了。
(3)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如4月5日为上诉期间届满的日期,上诉人在4月5日当天通过邮局将上诉状寄给人民法院,即使该上诉状在10天以后即4月15日才送到法院,该上诉状也属于“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应认为当事人是在上诉期间内提起了上诉,是有效的诉讼行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受理。这里应该注意一点,确定期满前当事人是否已经交邮,应当以邮件上的邮戳为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五条 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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