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义务的人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03   浏览量:92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方式及主体

·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 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处理及当事人等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规定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规定的处理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07899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