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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主要权利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0-24   浏览量:1546  
  


  根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的规定,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有三项主要权利:

  (1)会见权。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

  值班律师持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工作证、法律帮助申请表或者法律帮助通知书到看守所办理法律帮助会见手续,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值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2)阅卷权。即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可以安排在线阅卷。

  (3)提出意见权。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以就相关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主要包括:一是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是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是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听取意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控辩双方就认罪认罚情况以及处罚建议进行平等沟通协商的过程。检察机关会在与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就上述事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未采纳值班律师所提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条件及“从宽”的把握

·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职责和权限

· 非律师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与阅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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