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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与提供法律帮助的具体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0-24   浏览量:1464  
  


  一、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

  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1)提供法律咨询;(2)提供程序选择建议;(3)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4)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5)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1)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2)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3)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二、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具体要求

  (1)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法律帮助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所在的诉讼阶段解释相关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咨询的法律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告知被指控罪名的法定量刑幅度,释明从宽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并结合案件情况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的,应当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的法律解答。

  (2)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以就以下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①涉嫌的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②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③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④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事项。

  值班律师对前款事项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未采纳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值班律师应当告知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逮捕的,值班律师可以帮助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4)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均无异议的,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名,同时留存一份复印件归档。

  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同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

  犯罪嫌疑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值班律师无需在具结书上签字,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签字拒绝法律帮助的书面材料留存一份归档。

  (5)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由派驻看守所的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诉讼阶段的值班律师可以在后续诉讼阶段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位和基本内涵

· 委托辩护人的程序及其相关规定

· 辩护律师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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