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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3 浏览量:799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称“重新审理”,是指停止适用简易程序,代之以适用第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或者第一审自诉案件普通程序,重新开庭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
· 刑事自诉案件不予立案、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