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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的适用条件与审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09 浏览量:765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反诉相对于自诉而言,以自诉的存在为前提,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而不是对自诉的答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反诉的是本案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
(2)反诉提起的时间是在法院对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
(3)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4)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5)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反诉案件应当与自诉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如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判处刑罚,应根据各自应负的罪责分别判处,不能互相抵销刑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七条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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