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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撤回自诉的适用和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09 浏览量:744
撤回自诉,是指自诉人向法院控诉以后,由于某种原因,自动放弃法律赋予他的自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自己对被告人的控诉,不再要求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它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
撤回自诉是自诉人的自愿行为,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准许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撤回自诉是是人民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意味着刑事诉讼的终结。其一,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其二,除有正当理由外,自诉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自诉人为二人以上的自诉案件,部分自诉人撤诉的效力不及于其他自诉人。即部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这是因为在存在多名自诉人的案件中,每一自诉人都独立地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其中部分自诉人行使撤回起诉的权利不影响其他自诉人继续行使告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与撤回自诉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第二百七十三条 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百七十四条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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