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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调取证据、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09   浏览量:569  
  


  (1)在自诉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这里的“有疑问”是指审判人员对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客观真实有合理的怀疑。

  (2)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自诉案件当事人申请调取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自诉案件当事人,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八条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 刑事自诉案件不予立案、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处理

· 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登记、审查及处理

· 自诉案件的起诉方式、自诉状的内容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 强制证人到庭作证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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