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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多名共同侵害人或者多名共同被害人刑事自诉案件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09   浏览量:577  
  


  在存在多名共同侵害人或者存在多名被害人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1)存在多名共同侵害人的自诉案件。对于存在多名共同侵害人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对所有共同侵害人均提起诉讼,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则法院按照正常程序立案受理即可。如果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存在多名共同被害人的自诉案件。对于存在多名共同被害人的自诉案件,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六条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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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诉案件的起诉方式、自诉状的内容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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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启动方式及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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