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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起诉方式、自诉状的内容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08   浏览量:628  
  


  一、起诉方式

  (1)书面方式。起诉以书面方式为主,即自诉人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2)口头方式。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二、自诉状的内容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应当写明指控的犯罪罪名和法律根据,要求民事赔偿的,应当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4)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5)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包括:

  ①与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实施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等犯罪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

  ②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为被告人实施的证据材料;

  ③证明被告人行为动机、目的的证据材料;

  ④有关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关系的证据材料;

  ⑤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⑥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材料;

  ⑦按照规定需提供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条  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第二百六十一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第二百六十二条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五条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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