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刑事诉讼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03   浏览量:103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当然,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

  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由其根据其专业知识,发现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如鉴定方法是否科学,检材的选取是否合适等,从而为法官甄别鉴定意见、作出科学的判断、提高内心的确信提供参考,是兼听则明的科学调查方式在刑事审判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国际刑事诉讼有益经验的借鉴,有利于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这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重复鉴定的发生,也能够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促进案件的尽快判决。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进一步明确,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与鉴定人同时出庭,在鉴定人作证后向鉴定人发问,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提供人员名单,并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同一鉴定意见涉及多名鉴定人的情形,有关鉴定人,以及对该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同时出庭,不受分别发问规则的限制。

  在理解和执行上述规定时,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

  (1)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意见本身不是重新鉴定,其就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不是鉴定意见,不属于证据。有专门知识的人实际上是代表控辩双方发表意见,法院可以将其意见视为控辩双方的意见。

  (2)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如被采纳,则可能带来相关的鉴定意见不能采信的后果,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否需要重新鉴定还要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由法官决定。

  (3)有专门知识的人,不需要具有鉴定人的资格。即这里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不需要一定从鉴定人名册中选出,只要对相关鉴定事项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即可。

  实践中,相当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如科研单位的研究人员、大学教授、医生等,由于其不专门从事鉴定业务,往往并未申请鉴定人资格,但其学识、能力、水平可以胜任出庭就相关专门问题提出意见。而要求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必须具有鉴定人资格,不当地限制了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范围,不利于讼争专业问题的解决,不符合立法目的。因此,《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未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范围限于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实践中教授、医生、工程师、会计师等都可以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这里主要是为了解决其出庭的诉讼地位等程序性问题,如回避、询问等,不包括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其资质、处罚等实体性处理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六条  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第十二条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和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上述申请。

  第十三条 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申请证人、被害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

  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控辩双方对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或者证据收集合法性等有异议,申请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上述人员到庭。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的,控辩双方协助有关人员到庭。

  第二十六条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本方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与鉴定人同时出庭,在鉴定人作证后向鉴定人发问,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提供人员名单,并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第二十七条 对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发问,参照适用证人的有关规定。

  同一鉴定意见由多名鉴定人作出,有关鉴定人以及对该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同时出庭,不受分别发问规则的限制。







· 强制证人到庭作证的适用

· 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启动方式及保障措施

· 刑事诉讼认证规则

· 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宣布、生效日期与送达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08926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