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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形成的程序与执行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11   浏览量:639  
  


  一、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公安机关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告知对方的和解意向、和解的相关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也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积极促成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会面、交谈,组织和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可以以书面形式交公安机关,也可以以口头形式向公安机关陈述。

  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二、公安机关审查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公安机关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制作和解协议书

  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员签名。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应当在场。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

  (2)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

  (3)犯罪嫌疑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4)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罚。

  四、执行

  和解协议应当及时履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三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公安机关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三百三十六条 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员签名。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应当在场。

  第三百三十七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

  (二)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

  (三)犯罪嫌疑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四)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应当及时履行。

  第三百三十八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 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适用条件、案件范围以及除外情况

·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 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

· 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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