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09   浏览量:678  
  


  1.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需要追诉的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新实施的犯罪或者被发现的漏罪是否属于严重罪行,检察机关都应当依法撤销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的规定对其判处相应的刑罚。

  (2)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只有在其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时,才应决定撤销,提起公诉。“情节严重”主要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屡教不改等情形。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是指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关于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的规定。违反上述监管规定的应先以教育为主,只有在该未成年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才能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者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

  2.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实施新的犯罪、未发现决定之前有漏罪;没有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违反考察机关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四百七十九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四百八十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本规则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异议的处理

·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别规定

·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方式和执行机构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8669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