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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主体、期限及应遵守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09   浏览量:697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监督考察,其监护人予以协助。检察机关在决定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前,已经充分了解案情和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由检察机关在考验期间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有利于监督考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工作上的衔接,在考验期满后及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继续提起公诉。监护人本身就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在考验期间内,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管教,协助、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监督考察工作。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

  附条件不起诉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实践中,检察机关应综合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考验期限。

  三、附条件不起诉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具体规定:

  第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遵纪守法、服从监督是对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行为要求,如果发现其在考验期内重新违法、犯罪的,则应当承担被公诉等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考验期内,检察机关应掌握被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活动情况,以及时掌握其思想、行为动向,防止重新犯罪;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应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为评估考验效果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被监管的未成年人离开原居住地或者迁居,可能会脱离检察机关的监督考察,而且,附条件不起诉处于刑事诉讼尚未完结的状态,被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人可能会被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必须掌握其行踪,因此,被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人如需离开或者迁居的,必须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考察机关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后,会针对被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特点和情况,决定采取一定的矫治和教育措施,以利于其认识错误、悔过自新。被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人必须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参加考察机关安排的矫治、教育活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六条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

  (1)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

  (2)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

  (3)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

  (4)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5)接受相关教育;

  (6)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百七十四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有关人员,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

  第四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监督考察其是否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批准;

  (四)按照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四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

  (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

  (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

  (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五)接受相关教育;

  (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百七十七条 考验期届满,检察人员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

  第四百七十八条 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提出申诉的,依照本规则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办理。







·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别规定

·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别处理制度

·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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