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及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28   浏览量:684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对那些其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免除刑罚”则是指刑法各种法定免除刑罚的规定中规定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犯罪情节轻微”中关于犯罪的认定,只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的认识,而不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法的情形主要是指:

  (1)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当;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或者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不起诉制度概述

· 提出量刑建议的条件及量刑建议的内容、方式

· 刑事诉讼起诉书的主要内容

·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逮捕、拘留的权限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15737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