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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11 浏览量:1130
(1)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看守所是指公安机关管理的专门看押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看守所要设立专门的规范的讯问室,以供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这样规定的在于:第一,在以往的实践中,大量的刑讯逼供多发生在看守所以外的讯问过程中,规定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可以有效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第二,由于看守所本身不是侦查机关,它的职责就是看管嫌疑犯,所以对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能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第三,看守所为讯问提供了规范的条件和设施,有利于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可以及时加以处置。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工作生活所在的市、县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层组织及其所在单位等。“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所居住的地方。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1)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2)紧急情况下可以在现场进行讯问;
(3)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
(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
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传唤证和工作证件,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到案经过和传唤结束时间。
本规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传唤犯罪嫌疑人。
· 侦查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