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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预审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11   浏览量:1144  
  


  预审是侦查阶段的重要环节,它对于核实证据,澄清事实,准确认定犯罪、惩罚犯罪,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1)侦查机关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后,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预审,预审的前提是经过侦查所获得的证据,足以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已经抓获犯罪嫌疑人;

  (2)预审的目的,是对侦查中调取、收集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确定定案根据,认定案件事实,同时通过预审活动进一步发现犯罪线索,为后续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打下可靠基础。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将刑事案件的侦查分为前期侦查和后期预审两个阶段。前期侦查由公安机关的刑警负责,其主要任务是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预审阶段则由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对查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核实证据,查清余罪。近年来,公安机关进行刑侦体制改革,实行侦审合一,取消了预审部门,以提高侦查效率。但这只是公安机关工作机制的改革,从侦查的工作内容看,前期侦查和后期预审的实际工作仍然是存在的,只是改为全部由承办案件的刑警承担,法律规定的预审程序必须予以保障和落实。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

·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处理

· 刑事诉讼立案的条件

·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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