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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综述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21   浏览量:1268  
  

  一、物业承接查验的含义

  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物业承接查验不同于工程竣工验收。所谓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会同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对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全面检验,是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交付工程项目的前提条件。

  二、物业承接查验的条件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3)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4)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5)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6)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

  (1)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问、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2)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3)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现场查验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四、物业承接查验的程序

  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2)移交有关图纸资料;

  (3)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4)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

  (5)确认现场查验结果;

  (6)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7)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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